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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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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來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森豪 被 告 謝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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