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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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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王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靜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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