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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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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 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葉瑋展間請求給付 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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