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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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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廖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坤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容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及相關資 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 ..),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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