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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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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粘曜源 現於宜蘭縣○○鄉○○○村0號宜蘭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粘瓊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 分割坐落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則本件應核定以原告於系爭房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訴 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系爭房 屋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 交行情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 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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