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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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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姜欣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君榆即王君榆整形外科診所、袁聖哲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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