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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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
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