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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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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陳妤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執行債權其中利息新臺幣 (下同)87,466元,及本金48,828元自94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即97,843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 108年2月1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即25,364元,共計210,673 元已罹時效,而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10,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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