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翁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陸拾
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