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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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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5號 原 告 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3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 5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7,380元 ,尚欠7,0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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