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清償借款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七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七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溫雪琴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十五萬元,約定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分期清 償,按年息百分之十四採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料借款人繳納利息至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瑞宗                    法   官 朱漢寶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劉瑞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