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返還借款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2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七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邱怡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七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期限五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三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息,其借款應就為全部到 期,自遲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 借款人繳納本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書 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呂淑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