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2

清償借款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7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童傑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二日上午十一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 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之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其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卡,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向原告借款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五元, 依契約約定,被告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繳付金額四千五百元,然被告竟未依 約給付,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總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費用未清還 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查詢表為證,核屬相符。 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法   官 羅富美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