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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6

債務人異議之訴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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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一號   原   告 乙○○○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五八巷十弄一號五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二四四三八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原積欠被告會款債務,均有依約定清償,嗣因經濟能力不足, 致無法如期清償之,被告逕予強制執行,有失公道,且其積欠被告之金額已剩新 台幣(下同)十八萬元,被告竟於二十四萬三千元扣押其對第三人之債權,顯無 依據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言不實,其尚積欠伊二十四萬三千元之會款債務等 語,以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清償事實,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上開主張,尚難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訴請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二四四三八號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即無依據,不應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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