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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1

返還牌照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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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二九號   原   告 藝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二九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DR─八五七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與原告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使用原告所有之DR─八五七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依約被 告應按期繳納各項稅費並定期接受車輛檢驗,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年間起未依規定 接受車輛定期檢驗,均多次通知亦未予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 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登記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執照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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