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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清償債務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7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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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 日下午六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事實及理由,固據提出申請書、帳單、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   ;惟被告抗辯:系爭信用卡申請卡申請書並非我申請的,申請書上之簽名並非我   所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經本院諭知被告當庭簽名後,再與原告主張所稱   萬事達正卡申請人簽名處上(甲○○)簽名筆跡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驗結果為筆跡不相符,足證被告抗辯為真實,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其訴自應駁   回。 二、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原告另請求調查證據,不另予審酌,併此敍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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