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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修復漏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更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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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更字第二О號   原   告 霸業粘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南   訴訟代理人 粘聰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玉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訴時為粘召文,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變更為張玉南, 粘召文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張玉南既為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法 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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