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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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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成望衡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廿七日下午二時卅五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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