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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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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鄭淑婉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成望衡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 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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