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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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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萬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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