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7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九巷二十號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