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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2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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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千五百零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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