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第 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訴狀,原記載被告丙○○,嗣具狀請求改為中華浮木濟世會,經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聲請更改之被告為法人或其他具 當事人能力之証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以確定被告有無當 事人能力,該裁定原告乙○○於九十年一月二日收受送達,另原告甲○○則嗣變 更其送達處所,經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亦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生效,二人 均逾期迄未補正或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本庭(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