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8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一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富美 右原告與被告深耕安養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深耕安養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 (即負責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