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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8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舒善緯   訴訟代理人 高碧卿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鼎紘股份有限公司、聯慶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佰捌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仟貳佰零陸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貳萬零陸佰捌拾陸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佰捌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捌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店市○○ 路○段二四八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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