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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8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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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七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六八五巷八一號,而本件票據付款 地亦為桃園市○○路八七八號之桃園市信用合作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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