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2

給付薪資

TPEV 90年度北勞小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秋全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乾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八百八 十元,惟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八星期產假之薪資共四萬三 千七百六十元。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及請假 卡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