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勞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環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檢附其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