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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5

給付薪資等

TPEV 90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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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蘇珊那健康美容股份有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勞簡字第三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 四時O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廿五日任職蘇姍那健康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美容師乙 職,已任職滿乙年。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六月廿六日為產假期間依勞動基準 法給付五十六日產假薪資,雖在原告再催討下尚有廿六日薪資未給付。又八十八 年八月廿五日期間另該公司亦未依勞基法對逾八小時後給付薪資的加班費用,故 超時部分請求一起給付。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法   官 林振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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