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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3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小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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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訴訟代理人 吳佳靜 右原告與被告哇塞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哇塞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 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步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朱步群之最新戶籍謄本 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 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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