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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4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小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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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 對 人 乙○○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悉榮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北 小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確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然經本院調卷審查 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已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三十二元 ,有八十八年度北小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書在卷可按,聲請人再請求確定訴訟費 用額,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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