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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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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四四號   原   告 弘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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