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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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四四號
原 告 弘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