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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3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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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О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裕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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