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3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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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О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裕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