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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4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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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五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原告與王廷芬之租約影本),並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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