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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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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4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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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一四號   原   告 信義企業天下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榮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二千零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五   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   百八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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