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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5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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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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