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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20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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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四八號   原   告 瑞銘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映玉   被   告 磐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淑芬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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