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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返還牌照

TPEV 90年度北簡字第20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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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二六號   原   告 松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二六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 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E九─七0六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與原告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 用原告所有之E九─七0六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依約被告 應按期繳納各項稅費並定期接受車輛檢驗,詎被告自九十年八月間起未依規定接 受車輛定期檢驗,均多次通知亦未予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執照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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