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清償借款

TPEV 90年度北簡字第2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陽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下 午六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十五萬元,約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循 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採固定利率計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 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使用貸款超過使用最高限額後竟未 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本金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