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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清償借款

TPEV 90年度北簡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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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ОО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王聖鴻   被   告 協竟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О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 成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協竟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邀同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及約定書,額度為美金二十萬 元或等值之他種貨幣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嗣後分別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日幣三百八十五萬元及日幣三百五十萬元合計 日幣七百三十五萬元。詎料,被告協竟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後僅清償部份本息 後即拒不清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七千五百九十七元及 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照前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者照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立有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約定書 影本、進口信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等件可稽。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餘欠借款及約定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高永珍                    法   官 李慈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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