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清償借款

TPEV 90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八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十 五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借款人僅繳息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依約其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 到期,共計尚欠本金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五十二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逾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 約定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 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