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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聲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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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О六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度可國際有限公司、萬昌軟管有限公司、相對人甲○○間請求給 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九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 應由度可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五,萬昌軟管有限公 司、相對人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六,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假 扣押案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假扣押執行費 七千六百八十元及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均非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 經核屬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玖佰柒拾柒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柒拾肆元 第一審抄錄規費          壹佰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玖拾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捌佰叁拾柒元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壹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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