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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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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強制執行案件刻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中,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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