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聲字第3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德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六 九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一五九八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0六 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0 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一二0七四 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