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小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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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黃士欣
右原告與被告通良貨運有限公司、張楙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