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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小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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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黃士欣 右原告與被告通良貨運有限公司、張楙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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