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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6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小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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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鍾吉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0巷一0六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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