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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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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久宏律師         俞秀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周武榮律師         黃金洙律師         陳靜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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