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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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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 一八、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九、二○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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