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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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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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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甲○○○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勝德 右原告與被告宏祥國際有限公司(原:敦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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