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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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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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